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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本平台所挂牌出租房屋成交后,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。
7、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建筑、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,并具备供水、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。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、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,不得出租用于居住。
8、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,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,应当按照《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《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(试行)》 要求,将收取的租金、押金纳入监管账户。对未落实租金监管的机构进行租房交易、开展业务合作,建议交易对方注意交易风险。